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太康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9-01 17:59:2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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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8-31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太康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土地征收主体

太康县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主体。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土地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

三、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由土地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土地、附属物、构筑物和房屋进行评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由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出具选定意见。

四、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程序

需征收土地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地项目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并经周口市政府转发后,10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报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土地、地上附属物、构筑物和房屋)。

(二)“两违”认定。由宗地项目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并在3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三)司法程序先期介入。工作人员及时排查被征收户的有关情况,发现被征收户对土地征收工作有异议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要予以登记造册,报项目征收指挥部,由项目征收指挥部统筹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介入,下达执法文书,保障履行强制执行手续标准规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足额支付到位,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下达《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和《责令交付土地催告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且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提交上级征收批准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和附属物丈量评估证据、补偿款拨付到位票据、《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和《责令交付土地催告书》等)。对于违法建筑,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达限期拆除执法文书,城市规划区外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拆除执法文书,包括催告等执法程序,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评估公司、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社区)有关人员入户进行丈量评估,并进行现场全程录像。

(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县自然资源部门应进行研究,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会,如确需修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土地被征收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确保社会稳定,此项工作5日内完成。

(六)入户丈量评估:对被征收区域内的土地、地上附属物、构筑物和房屋进行丈量登记,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土地丈量登记组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及评估公司同时丈量登记,并由房屋被征收人、房屋实地丈量人员、村民组、行政村(社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负责人签字,确保丈量数据的准确性(每户都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负责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公示和送达,填写送达回执。同时解释政策、搬迁动员,对评估补偿金额有异议的提交房屋补偿核算组复核评估。此项工作10日内完成。

(七)宅基地认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对被征收户的宅基地合法性及面积进行认定(此项工作5日内完成)和三榜公示(被征收户宅基地以及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认定表),每次公示3天。宅基地认证必须有村组长、村支书(村主任)、乡镇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特殊情况由各项目指挥部商定。

(八)补偿金额核算: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补偿核算组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出补偿金额和安置面积。填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结算审批表,由村组、行政村(社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屋征收办公室、项目指挥部相关人员签字。此项工作3日内完成。

(九)签订补偿协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因特殊情况超出核算组核算面积的,必须由项目指挥部出具意见),报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安置协调组备案。此项工作3日内完成。

(十)拆除清理地上附属物: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由被征收人、村组、行政村(社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土地丈量登记组、项目指挥部人员共同验收,签发验收单,拨付补偿款,同时以征收单序号作为安置房选房顺序。房屋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此项工作5日内完成。

(十一)归档:对被征收户的档案及时进行统一归类存档,做到一户一档。档案一式六份,分别由当事人、行政村(社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和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安置协调组留存(属地乡镇于签订协议后10日内将被征收户档案报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安置协调组)。

附件:土地征收工作步骤流程图

2021年8月31日


《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太康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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