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10-15 11:09:4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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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1〕26号    发布日期  2021-10-11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太康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1日



太康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周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大型修缮项目;

(四)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它固定资产项目;

(五)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统筹整合资金;

(四)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六)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七)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般流程:项目单位申请、会议确认、立项、财政评审、办理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许可证、招投标、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在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按照相关职责,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设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均须县政府会议研究,未经研究同意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拨款。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程序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各项目单位在每年10月份以后,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资金来源等,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论证,提前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经项目办初审后,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政府当年财力等因素,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确因情况特殊又急需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分管领导审查,项目办备案,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确认,方可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批次审批。重大项目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呈报县委常委会。

项目估算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办审核,县长办公会议审批;项目估算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导、项目办审核后,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县财政单项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年度预算外新增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财政性资金使用、县财政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生产或经营性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呈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县发改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立项。项目单位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审核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第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报告或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设计要坚持“统筹兼顾、整体优化、空间一体”的理念,本着“节约、美观、大方、实用”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压减不必要的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须经财政部门评审中心评审,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的工程预算才能作为项目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否则不准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不予办理拨款。

(一)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不再评审。

(二)投资额6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经分管领导签批、项目办审核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三)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县分管领导、项目办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列预算、超标准预算。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预算造价,在标底的基础上,综合项目类型及市场竞争等因素,制定目标下浮率;财政评审中心在控制预算评审造价的基础上提高预算评审效率,在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同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评审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第三方评审中介机构禁止在我县继续承担评审和造价任务。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选择合规的招标方式。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方案,规范化操作,严格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项目单位不得将符合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工程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随意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达不到上述规定的限额标准,但单价或批量采购在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达不到(一)(二)(三)(四)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项目办审批,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采取相应招标方式招投标。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核定的概算,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凡是因主观原因造成设计质量差、不科学和后期因设计技术变更频繁的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我县继续承担设计任务。

未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国家、省规定不审批初步设计和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县政府研究确认过的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将初步设计或效果图和投资概算等,再次提交县政府会议确认,没有经县政府会议确认的项目,一律不得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控价制。项目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发改、财政部门进行控制价审核,并提交项目办审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备案制,项目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文本报发改部门备案。如发现不符合国家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发改部门要求项目单位立即更正。招标后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办备案,按要求填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办负责建立招投标项目台账。

第十七条  项目未进行招标的,一律不准擅自开工建设。凡是已经过招标的项目,在签订合同之前, 按照《太康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和公开招标合同文本须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审查。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中标通知书》,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底稿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存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企业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在审查项目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项目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债券资金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其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确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调整的原因,查明责任。项目投资500万元以内,变更额控制在50万元(含)以内;项目投资500万(含)—1000万元,变更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变更额控制在200万元(含)以内。以上变更额不得超过工程设计投资总额的10%;项目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变更额控制在300万元(含)以内。凡需变更增加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办召集项目单位、施工企业和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变更联审会议认可,形成变更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能增加。

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县财政不予承担。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量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的原则上应重新按程序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为1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项目办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项目办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按标准缴纳合同金额5%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单位负责管理项目履约保证金,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它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它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局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采取会签制度。大额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设立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工程维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项目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项目办统筹,发改部门、项目单位牵头,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统计等部门参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及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他批复文件;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节能、资源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批复;

(四)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等已经有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且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已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

(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

(五)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按规定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时间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定期检查主体工程结构及配套设施,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在质保期内,工程的运行维护由施工企业负责,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质保期的后续工程量的维护,经项目办确认,并提交质量保证期间届满时工程建设的运行的相关情况。各项目单位对超过质保期的工程运行维护时,要先将计划报项目办审核,县政府会议研究。凡涉及动迁或拆除市政、公用、绿化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各相关部门同意,由施工企业恢复、补建或赔偿损失。

第七章  项目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计部门决算审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政评审中心决算评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结算工程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项目保质期结束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退还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单位责成施工企业限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单位申请,依法将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拨付、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资金:

(一)不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投资评审资料、未经项目概算、评审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五)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长期不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对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指导施工企业和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联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办会同发改、项目单位对已招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应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责任主体,把好计划决策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协调。要按年度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要按年度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支付等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凡被列入“黑名单”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禁止在我县继续承担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切实按程序把好项目实施关、监管关,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负总责。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和保障,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施工方负责。施工过程中损坏自来水、天然气、供暖、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责任由施工方全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的各投融资主体投资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太康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doc

附件2:县政府投资项目备案表.doc


《太康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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