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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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5-07-31 16:20: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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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202512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 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729

 

 

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太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太康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向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救助中心)申请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四条  成立由县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农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的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作专班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审定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一次性困难救助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有关事项。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案件,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坚持辅助性救助。救助基金是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给予的辅助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重点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面临的特殊困难,对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只给予一次救助。

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兼顾受害人实际情况和同类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第二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筹集

 

第七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救助基金孳息;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 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

(四)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九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分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受害人为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致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参照河南省其他地市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困难救助标准为:一般损失(伤残8-10级),最高不超过1万元;中等损失(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大损失(伤残1-3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如遇特殊情况,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中心报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研究确定。

 

第四章 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审核、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和受害人基本资料;

(二)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口薄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受害人有抚养、赡养义务的资料;

(四)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状况的证明;

(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八)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受害人或亲属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走访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审核审批。

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标准,由救助基金服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后,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派人调查申请人救助资金落实情况,并将申请人救助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事故受害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受害人符合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救助情形的,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查寻或经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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