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5-07-31 16:27:30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工作,依法依规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我县制定《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财资管〔2023〕5号)。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办法(试行)》(豫财路救〔2018〕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单位职责以及补助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筹集。规定了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资金、社会捐款等。

    第三章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条件、方式和标准

    1.补助条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同时,明确规定不予补助的情形。

    2.补助方式。补助以拨付补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3.补助标准。参照相关的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同等级的补助金额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造成一般损失的(受害人伤残8—10级),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中等损失的(受害人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害人伤残1—3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审核、办理流程。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具体申请流程为:1.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交申请证明材料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3.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4.将救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五章监督措施。主要对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公安局、卫健委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后,要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名词进行了解释说明。

    四、政策问答

    1..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使用的辖区范围?

    我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一次性困难补助条件的,由县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2.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从哪里来的?

    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于救助基金账户,除了省、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下拨的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外,剩余资金都可以使用,包括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县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3.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条件有哪些?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受害人收入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4.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造成一般损失的(受害人伤残8—10级),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中等损失的(受害人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害人伤残1—3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5.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应向道路交通事故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和受害人基本资料;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受害人有抚养、赡养义务的资料;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状况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6.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交困难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将救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五、征求意见及合规性审查情况

    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8日,《管理办法》(试行)对县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8家单位征求意见,采纳了其中合理化意见。

    2025年5月23日,太康县公安局按照要求,把代县政府起草的《管理办法》(试行)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了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收到意见建议。《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完成后,及时提交县司法局,进行专家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报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合规审查,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意出台该《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阅读: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