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办〔2026〕1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住宅多样性空间
增值利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住房建设多样性和高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加城市活力,做好防灾减灾,实现从“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的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河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豫建房〔2024〕245号)《周口市关于建立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实施意见》(周政办〔2024〕7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当前,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适应住房建设标准逐步提升的发展趋势,回应住宅市场设计精细化、多样化的实际需求,在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的建设指导意见,是推动“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试点先行,政策引导
(一)试点范围。在试点工作开展期间,中心城区范围内取得住宅及住宅兼容商业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均属试点项目。
(二)政策支持。1.允许居住项目采用多样化的停车形式。为增强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贯彻海绵城市理念,建设绿色生态城市,促进雨水自然下渗和蓄存,允许居住项目采用架空平台或半地下停车形式。2.允许住宅首层空间多样化利用。为增加社区活力,提高社区环境品质,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便利性,允许住宅首层空间多样化利用,除住宅功能(包括住宅交通)外,可设置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也可局部架空作为室外公共空间。3.允许住宅设置封闭阳台并规范设备平台设置。为适应北方气候、减少高空坠物风险、提升建筑整体形象,满足人们的实际生活需求,提升居住品质,使住宅功能更完整、居住更舒适,允许住宅设置封闭阳台;并对设备平台的设置进行规范。4.允许住宅有条件设置露台。为满足群众亲近自然的愿望,塑造城市景观风貌,丰富建筑第五立面,有效利用建筑屋顶空间,原则上允许结合坡屋顶设置供人室外活动的露台。同时,露台设置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三)相关要求。具体技术指标、建设内容、城市界面空间管控、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标准、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计算、产权登记等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三、严格审批,明确职责
(一)新出让土地项目
拟出让居住项目在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按照本试点意见设置地上架空平台、利用住宅首层空间或设置封闭阳台的居住项目,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与出让时规划条件约定内容有变化的,需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二)已取得土地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
本试点意见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土地、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产权登记与建设监管
设置地上架空平台下、住宅首层空间设置的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内容以及设置封闭阳台等所产生的建筑面积,计入产权登记,其他公共部分产权登记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审定方案进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形式、建筑类型,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享受本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问题按违法建设处理。
(四)部门联动与执法监管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格核查将露台违法违规使用、改变用途、搭建阳光房等行为。
(五)试行范围与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试行,试行期两年。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