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7-08-24 09:56:4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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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201716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2〕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依法监督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招投标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县招标投标工作步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而推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招标工作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县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

凡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且符合以下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三)招标的工作程序 

1.审查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招标人)申请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应办理工程招标前的前期手续,在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审查核准同意备案存档后,招标人才能开始工程的招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七部委第30号令》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2〕197号)的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招标人依法成立(建设单位按工程要求已经具备法人标准);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3)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有关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相关资金证明);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批准书); 

2.招标备案审批 

招标人具备上述条件在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合同一式三份。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机构,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但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同时,还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分别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招标代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分别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各存档一份进行备案。 

3.开标前的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进行出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答疑会等事宜。如招标人要求设定“拦标价”的,“拦标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或以书面形式的补充说明通知给投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同时,按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逐项上传到指定网站上,由招标办逐项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三、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 

(一)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以非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示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行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违法单位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拔会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保密资料、与招标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擅离职守、收受非法利益、泄露保密资料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取消评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便利或其它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廉政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持续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水平。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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