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7-08-24 09:54:3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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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201710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1日

 

 

 

太康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太政文〔2017〕11号),借鉴先进县市区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级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自2017年起县财政每年注入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企业基金等形式,支持全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第三条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各类电子企业发展、园区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训、人才引进及购买服务等。

第四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发展前景好、处于成长期的电子商务企业。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五条 贷款担保只与银行机构合作,建立担保资金池,为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进行担保。

第六条 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企业,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电子商务企业的风险投资。

第七条 保障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对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快速建成运营,发挥领导作用。

第八条 成立县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引导资金由委员会授权电子商务办公室日常管理。

第九条 成立太康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聘请高校、研究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以及有关企业为我县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技术和运营人才支撑,引导企业转型升级,解决电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心发展。

第十条 发挥县电子商务协会作用。支持协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流、学习、研讨活动,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开展电子商务咨询、评估、认证等服务,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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