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7-12-12 18:35: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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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2017〕33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

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人地挂钩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0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41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创新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变土地资源为土地资产和资本,探索破解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实现脱贫攻坚目标难题,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支持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统领,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对全县空闲、废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推动全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依据《太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太康县土地整治规划》,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将空闲、废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耕为耕地,增加耕地面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纪检监察、检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各乡镇政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要科学选址、精心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项目备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乡镇政府申请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项目审核合格后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定土地整治协议。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得擅自实施。

(三)整治标准。一是新增耕地要做好土地平整,满足当地灌溉、排涝要求;二是新增耕地土壤没有受到污染,土壤质地适宜农作物生长,耕作层厚度大于45厘米;三是地块与周边耕地相连,便于耕种,且每块地面积不小于5亩。

(四)项目验收。各乡镇政府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先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纪检监察、检察、发改、财政局、审计、住建、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有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项目实施完成。

(五)项目后期管理。通过整治新增的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并优先用于农业产业扶贫基地建设,发展集体经济,不准用于非农建设。各乡镇要加强对整治验收合格耕地的后续管理,对非法占地建设现象,将追究项目所在地乡镇长的监管责任。通过整治新增的耕地,土地权属不变,原属于国有的,仍属于国有;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奖励办法

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措施:各乡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100亩以下(含100亩)的,每亩奖励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3万元;一次性验收合格100亩以上至200亩(含200亩)的,每亩奖励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4万元;一次性验收合格2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4.5万元。通过项目实施新增的耕地指标自用部分不在奖励范围。

在项目审查备案后,县政府先期预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剩余奖励补助资金按整治协议约定核拨。乡镇政府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实施的,县政府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处罚性扣除该乡镇政府办公经费,并对乡镇长实行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建立群众参与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机制,建立严密的资金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使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是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抓好项目实施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

(二)及时验收,提高效能。验收组由县纪检监察、检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每个单位提供3人以上验收人员名单报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验收人员验收后必须当天集中签署验收意见,不得事后补签。验收时间确需延长的,须经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各乡镇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争取群众支持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对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复垦等方面工作,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严防实施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康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9月4日

 

 

 

 

 

 

附件:

 

太康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李锡勇(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卜迎涛(县政府副县长)

员:李洪刚(县政府办正科级干部)

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法清(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东升(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飞(县发改委副主任)

高宝思(县财政局副局长)

贾山林(县审计局纪检组长)

卢壮志(县住建局纪检组长)

崔印亮(县环保局副局长)

万方腾(县农牧局副局长)

寇文成(县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耿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宝思、司金龙、杨振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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