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3-20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太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为统筹做好征地工作的衔接,全县征地补偿安置费继续按照一级区片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全县国家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各乡镇包干,包干标准为6000元/亩(包含机井、对口抽井、用材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乡镇在实施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局调整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土地地上的合法构筑物和建筑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评估后据实补偿。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六、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单独清点,按照《太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9号)研究确定的补偿标准单棺3000元、双棺3200元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各项补偿费进行登记、测算评估、申请拨付,县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八、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征收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9月29日。《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太政〔2020〕26号)同时废止。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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