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6-08-25 17:28:1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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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太政〔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因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南起太康沟,北至交通路,长约350米,红线宽度50米,即道路中心线东西两侧各25米。(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太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六、征收期限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七、签约期限

自分户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八、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太康县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太康县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经济发展为指导,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优化居住条件,改变城市面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模式,树立“依法征收、让利于民、服务于民、和谐搬迁”的理念,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完成,为项目建设创建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利益第一位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办事、和谐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银城路中段升级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南起太康沟、北至交通路的路段,长约350米,红线宽度50米,即道路中心线东西两侧各25米。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共计36户,房屋面积约3600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太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六)征收期限:具体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房屋征收

(一)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后,按程序进行实施。

(三)县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一切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3.办理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5.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6.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手续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7.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其他行为。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实施前款所列事项的,不予补偿。

(七)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与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天。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城关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天。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3.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告知其代理人或房屋代管人代为征求意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作答复,或无法告知产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房屋补偿费及有关资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提存公证。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十)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十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三)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档案的记载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县住建部门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为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关回族镇政府确认的为准。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六)搬迁的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偿。

(七)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选择安置在源惠社区的按6个月,选择安置在经适房三期的按12个月,选择安置在霸王台社区的按18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或拆除)房屋之日起计算。

(八)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九)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六、房屋安置

(一)安置办法

1.安置标准:安置房安置标准(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标准,不包括简易房、铁皮房等附属房屋。安置户按照应安置面积数就近值选择户型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标准以内的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超标部分的面积按评估的市场价结算,不足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助。

2.安置地点:源惠社区、经适房三期、霸王台社区

3.安置房价格:成本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楼面地价+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市场价由估价机构按照安置房地理位置和安置的时间点,结合商品房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

4.安置房挑选方式:按照项目工作人员登记签证《房屋验收单》顺序号进行排序,先拆先排。按照排序先后,每户先挑选一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摇号确定。结清房价后方可入住。

5.地面上房屋以外附属物的补偿按市场价予以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缴回,由县政府下文依法收回土地,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之日起60日内,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统一办理安置证明。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持相关手续和安置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七、奖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和拆除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拆除的,或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奖励。前5天内完成拆除的,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为基数奖励30%;前8天内完成拆除的,奖励20%;10天内完成拆除的,奖励10%;超过10天的,不予奖励;构筑物和附属物拆除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户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房屋旧料等物品归本人所有。超过搬迁期限,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一切房屋旧料等物品均统一运走。

(三)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拆除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工作实际,项目建设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对照有关政策,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房屋征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实施措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居民自治,民主监督。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政务公开,居民有权监督政府工作和干部的行为,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三)领导分包,化解任务。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项目分包领导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四)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组织宣传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组织党员、居民代表学习讨论相关政策、方案,深入被征收户家中宣传大政方针,激发群众支持和参与城市建设的热情。

(五)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深入一线,广泛调研,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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