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11-16 |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太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为便于做好我县征地工作的衔接,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继续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二、全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各乡镇包干,包干标准为6000元/亩(包含机井、对口抽井、用材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乡镇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地上的合法构筑物和建筑物,属地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评估后据实补偿。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五、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单独清点,按照《太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9号)研究确定的补偿标准单棺3000元、双棺3200元执行。
六、县政府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各项补偿款进行登记、测算评估、申请拨付,县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七、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太政〔2016〕25号)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