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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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0〕28号    发布日期  2020-12-10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太康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豫政[2016]84号)、《周口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周政[2017]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以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符合国家要求,体现太康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盐业建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诚信制度,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县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鼓励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非盐经济,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以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产销一体制度。鼓励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与我县盐业公司合作,开展跨区经营。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县食盐销售领域,与我县盐业公司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局配合)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进入我县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1、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县盐业局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2、根据《周口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要求及我县盐业市场监管需要,加快实施我县盐业管销分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县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工业信息化局,加强和完善盐业局的执法职能,将县盐业局改为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县级盐业市场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相应编制。(县工业信息化局、县委编办牵头、财政局、盐业局配合)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县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县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太康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县盐业局与县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4、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县委编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盐业局配合)

三、全面开展盐业综合改革,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盐业等有关部门要对其经营资质、盐品质量、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打击违背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营销行为,具有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县销售领域的,我县盐业公司可根据食盐监管部门备案的供应目录,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盐业局配合)


(七)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按照省、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局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盐业局配合)

(八)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根据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盐业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明确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食盐销售量,食盐批发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按照《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由县盐业局负责完成280吨政府食盐储备,并督导有关方面确保落实280吨社会储备,其中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货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由县财政予以安排,确保储备到位。建立健全县食盐政府储备制度和食盐批发企业的社会储备制度,保障280吨食盐储备,县盐业公司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盐业局配合)

四、规范食盐管理制度,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对其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信息化局、县盐业局)

(十一)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县盐业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盐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将我县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用盐和餐饮服务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统一纳入“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含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含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加入食盐生产的批发领域。(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盐业局配合)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卫生、盐业等部门要完善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降群众科学补碘知识。(县卫健委、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盐业局配合)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且盐业局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县盐业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盐业局配合)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推进县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产权多元、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充满活力。依托全省盐行业全产业链大宗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盐业局配合)

(十五)加强政策支持。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要积极落实好盐业改革过程中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核准、企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要将盐业改革纳入县政府国企改革实施范围,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委编办、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盐业局配合)

五、落实工作责任,保证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太康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盐业改革工作,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明确各部门的监督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督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七)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分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等方面实施办法,尽快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在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严格执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按时间节点完成政策清理工作,放开食盐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十八)根据此次盐业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员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并落实分流安置人员安置办法和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编办牵头,县盐业局配合)

(十九)本方案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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