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太康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政〔2010〕34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融资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使用性质。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县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县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
第四条 基金用途。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五条 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的15%比例提取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申请条件。风险补偿基金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本实施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公企业大中小型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中小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含当年核销的中小企业损失类贷款)、银行承兑(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贸易融资等。
第八条 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上年末余额减去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初余额即为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数,并据此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
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和其他地方税款)×15%
补偿标准=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该金融机构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补偿标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
第九条 审核部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办、县人行、银监办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条 审核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新增情况、上一年度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情况,以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报送县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要求向县政府金融办提交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
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人行、银监办于当年3月底前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县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核定意见书列明当年风险补偿基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核定意见书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将资金直接划转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损失类贷款为2009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贷款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2009年以前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本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原则。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当年补偿资金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一)县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审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等工作。县人行、银监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工作。
(二)县政府金融办、财政、人行、银监办等部门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县政府金融办、财政、人行、银监办等部门的监督。
(三)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按周发〔2009〕13号文的要求足额提取,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
(一)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政府批准的核定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总额将资金划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