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路南段道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6-08-16 15:38: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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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设路南段道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

   

太政〔20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建设路南段道路建设项目,进一步让利群众,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县2014年实施的《太康县建设路南段及毛庄镇申庄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

太康县建设路南段道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拓宽城市框架,扩大城市规模,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实施建设路南段道路建设项目。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3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经济发展为指导,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优化居住条件,改变城市面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模式,树立“依法征收、让利于民、服务于民、和谐搬迁”的理念,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完成,为项目建设创建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利益第一位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办事、和谐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建设路南段道路建设项目及其西侧重点控制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主体:太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毛庄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六)征收期限:具体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房屋征收

(一)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采取召开听证会、收集书面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二)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后,按程序进行实施。

(三)县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一切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三)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励。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提供三家以上奇数)。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互补差价的依据。

(五)搬迁的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偿。

(六)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6个月;若6个月内确保被征收人按时入住的,按6个月支付;若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入住时间补发过渡费。若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七)合法宅基地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为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属地乡镇政府会同县国土、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于所有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或未经登记的房屋,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测后进行认定、处理,以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超出24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需经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其建筑性质,被认定为是合理建筑的,按照本类型房屋评估价的60%予以补助;被认定为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上述规定补偿;与规定最高合法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照项目区域内房屋评估平均价格的60%予以补助。

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和低于240平方米部分的补助均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依法落实农村集体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只有一处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据实评估;超过240平方米的,只按240平方米进行评估,超出部分不再补偿。

老人按规定需和子女合住,却分开单独居住独院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其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据实进行评估;超过240平方米的,只按240平方米进行评估,超出部分不再补偿。

不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管理政策的,不得分户计算。

(九)非法买卖、侵占集体土地,违反《城乡规划法》,私搭乱建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和责任田地的补偿,由县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时,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对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太政〔2014〕10号)执行。

(十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的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天。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天。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3.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告知其代理人或房屋代管人代为征求意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作答复,或无法告知产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房屋补偿费及有关资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提存公证。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房屋安置

(一)安置区规划建设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突出特色,立足长远,科学合理,建设新型安置社区。

安置房社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

安置房社区规划设计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合理确定各项用地指标和建筑标准;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合理配套基础设施,合理布局服务设施。

(二)安置办法

1.安置标准:按周政〔2012〕64号文件精神确认,一处宅基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人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40平方米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小于等于10%时,超出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大于10%时,10%以内部分享受成本价,10%以外按市场价结算。

2.安置地点:源惠社区。

3.安置房的价格分为三类:一为安置价,多层均价700元/平方米,小高层均价900元/平方米;二为成本价,多层均价1288元/平方米,小高层均价1660元/平方米;三为市场价,多层均价2288元/平方米,小高层均价2660元/平方米。

4.原有房屋与安置房各计其价,结清差价。

5.安置房挑选方式:按照项目工作人员登记签证《房屋验收单》顺序号进行排序,先拆先排。按照排序先后,每户先挑选一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摇号确定。结清房价后方可入住。

6.安置房产权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7. 地面上附属物按市场价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8.1998年宅基地分配后出生一个男孩的,与父母同享一处宅基地,政策内生育两个男孩的可再按安置价享受最多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9.祖孙三代单传且同居一处宅基地者,可按安置价再享受最多90平方米安置房。

10.安置房成本价确定的原则:安置房成本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安置房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费用+安置房建设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费用。办理房屋产权证所应缴行政性收费全免,税收由被安置户按照规定缴纳。安置户所缴纳的税收,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剩余全部补贴安置户购房。

11.安置房成本价的楼层差价系数:

十一层带电梯的,一楼0,二楼-2%,三楼-4%,四楼-6%,五楼-6%,六楼-6%,七楼-8,八楼-8%,九楼-8%,十楼-10%,十一楼(顶楼)-18%。

六层不带电梯的,一楼0,二楼-3%,三楼-5%,四楼-8%,五楼-15%,六楼-25%。

其它楼房成本价的楼层差价系数参照此标准另定。

12.坚持统一规划、分区安置的原则。

13.安置社区的物业后勤管理。搬迁群众入住前,由县住建局托管;入住后,由社区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七、奖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和拆除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拆除的,或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包括:240平方米以内的实有房屋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为基数予以奖励。前5天内完成拆除的,奖励30%;前8天内完成拆除的,奖励20%;10天内完成拆除的,奖励10%;超过10天的,不予奖励;构筑物和附属物拆除不予奖励。过期拒不搬迁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户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房屋旧料等物品归本人所有。超过搬迁期限,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一切房屋旧料等物品均统一运走。

(三)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拆除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负责统筹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深入一线,现场办公,现场解决、处理问题,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靠前指挥,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二)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由村民大会选出村民代表,让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广泛参与搬迁安置工作,实现村民对房屋征收的参与权;实行村务公开,村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干部的行为,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三)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组织专门宣传队伍,深入村中进行宣传。组织党员、群众代表、村民组长和两委成员学习讨论相关政策、方案。深入被征收户家中,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激发群众支持和参与城市建设的热情。

(四)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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