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2-11-04 10:06:4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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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太政办〔2022〕37号    发布日期  2022-11-4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4日



太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股权形式存在的资金资产等),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 扶贫资产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管理。

第五条 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和资产所有人具体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其中道路交通类项目由县交通局负责,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负责,危房改造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产业发展和设施配套类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教育类项目由县教体局负责,医疗卫生建设类项目由县卫健委负责,以工代赈类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旅游文化类项目由县文广旅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扶贫资产的组织协调和所有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村委会具体负责村级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指导、监督资产所有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所有者需建立具体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七条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性扶贫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无经营收益的公益性扶贫资产,由受益地乡级人民政府和村集体进行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八条 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经营责任、管护责任、绩效目标、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人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转让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遵循市场经济法则。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费用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九条 县级扶贫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运营,按照既定经营合同执行,受益权为既定的受益对象,取得的收益统筹分配给受益对象。

第十条 乡镇所有的扶贫资产(即乡镇级统筹的扶贫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运营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乡镇所有的扶贫资产运营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遵循资产建设的绩效目标,并实行民主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村集体扶贫资产的运营,由村提出运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10天,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村集体自主经营的,纳入村账核算,定期公开经营状况;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在村民代表监督下,由“两委”组织公开转让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乡镇、村级对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四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其中经营性资产租赁金额不低于4%,经营性资产带动脱贫群众的务工收入不低于4%)。县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责任单位为具有该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及经营方共同承担,确保绩效达标。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原则,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十四条 村级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不低于70%用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纳入扶贫系统的“监测对象”,优先用于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对象的增收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设立村内公益性岗位、扶贫资产管护人员中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对象”工资等。原则上也可用于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户脱贫成效巩固。

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乡镇所有扶贫资产、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程序。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村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处置。乡镇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县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在县级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处置。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等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监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人、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不到位,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太康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太脱指文〔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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