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太康县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太康县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意见》(公消〔2011〕160号)精神,深刻汲取外县、市近期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发生,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1〕5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全县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县长胡军华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张忠、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王心安任副组长,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王心安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对整治范围的单位逐一排查登记,全力督促整改一批火灾隐患,查封一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关停一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依法拘留一批消防违法违规人员,确保4处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提前整改销案,确保社会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确保全县火灾形势平稳,有效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 三、整治范围 各乡镇、各行业要对辖区或行业内的重点区域和所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整治以下场所: (一)歌舞娱乐、桑拿洗浴、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高层和地下建筑、在建、改扩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售楼处、农民工居住工棚和集体宿舍; (三)石油、化工企业;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或场所; (五)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九小”场所、出租房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等火灾防控薄弱区域; (六)集贸批发市场; (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八)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单位、场所。 四、整治措施 集中清查整治行动要坚持“严”字当头,从严从细检查火灾隐患,从严从重惩处消防违法行为。 (一)实施“九个严查”。 1.严查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完备; 2.严查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各项安全制度是否落实; 3.严查“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有无违规留宿人员、有无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4.严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5.严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有无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严查火源、电源管理是否符合规范; 7.严查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双人值班并持证上岗; 8.严查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符合要求; 9.严查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开展、消防演练是否组织。 (二)落实“十个一律”。 1.“九小”场所违规留宿两人以上的,一律予以清理; 2.在出租屋门厅、楼梯间、走道存放电动车、堆放易燃、可燃物的,一律予以清理,并积极督促设置简易喷淋、独立报警装置; 3.对在人员住宿区域外窗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一律强制拆除;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5.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6.在建工程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改用不燃材料; 7.公众聚集场所(含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8.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一律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9.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一律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10.公共娱乐场所内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一律予以临时查封,责令拆除。 五、工作标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办理消防安全许可手续;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是否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寄宿学校是否违章使用明火和电源;是否在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是否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埋压、圈占消火栓;是否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是否存在集住宿与生产、储存或经营合用的“三合一”现象。 (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走道、楼梯间是否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消火栓是否有压有水;水带、水枪是否完整好用;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水泵房是否有人值班,消防水泵是否运行正常。 (三)高层、地下建筑。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合格;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无火警、故障和屏蔽;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楼内违章使用明火施工。 (四)在建、改扩建工程。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可靠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明火动用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布局是否合理;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岗位消防职责是否明确;有无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消防培训;有无“严禁烟火”等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九小”场所、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沿街门店。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悬挂“九小”场所公示牌;是否有人员违规住宿;是否存在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场所人员是否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火灾逃生自救的常识。 (七)集贸批发市场。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室外消火栓是否完整好用;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私拉乱接电线;人员是否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火灾逃生自救的常识;是否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是否存在集经营、住宿或生火做饭为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八)其他单位场所。是否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是否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 六、工作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主体监管责任,全面做好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对高层、地下建筑,在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加强对占用消防车道的摊点摊位进行清理,对各类燃气液化气充装站(点)、公共交通车辆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室外消火栓等市政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销售、使用企业等领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文广部门负责组织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等行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的职责,及时曝光火灾隐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做好行动期间的媒体宣传,组织媒体对行动开展情况跟踪报道,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教体部门负责组织对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培训等教育机构和体育场馆、群众健身场所等相关体育行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尤其是做好对涉及学生寄宿的各类大中小学校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同时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在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逃生疏散演练,广泛宣传消防自救逃生知识。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宗教部门负责组织对教堂、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人防部门负责组织对人防地下工程中对外营业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对下属企业、二级机构、加气站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对客运汽车站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负责组织对全县出租车配置灭火器,教授使用方法,对出入我县的长途汽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予以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吊销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市场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市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对星级宾馆、饭店及旅游景点等旅游行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对劳动务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对下属厂矿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农业、供销、粮食、林业、电力、人保、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负责组织对下属企业、二级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居民住宅区、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以及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对辖区“三合一”、“九小”场所、出租房屋、城乡接合部以及“城中村”等消防乱点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系统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6月17日前,乡镇政府要制定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方案,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商务、教体、民政、文化、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开展全方位、不间断的排查整治。要充分发动行业、系统主管单位,督促各行业、系统自上而下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乡镇政府要选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成效突出的地方,组织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强力推动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严格部门监管。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公安派出所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紧盯火灾高危场所,开展不间断的排查,并对各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指导。行动期间,要组织治安、消防等警种,每月至少开展3次大规模夜间清查整治活动。 (三)督促单位自查。社会单位和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照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求以及“九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逐一开展自我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分级管理规定,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递交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其他单位和场所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递交承诺书。行动期间,属于整治范围单位、场所要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实施网格排查。各乡镇、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严格按照网格精细化管理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分块划片、不间断地深入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九小”场所、出租屋及居民楼院开展排查检查,严密构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认真落实消防监管“四项制度”,加大对列管单位、“九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辖区保安、巡防队员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能,开展经常性巡查检查。 附件:太康县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督查方案附 件 太康县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督查方案 为充分汲取新乡“5.29”、信阳“6.6”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力促全县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坚决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进行专项督查,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7日至2011年8月31日。 二、督查分组 第一组: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督查地点:城关镇 城郊乡 毛庄镇 第二组:组长单位:县文广局 督查地点:杨庙乡 转楼镇 高朗乡 第三组:组长单位:县工商局 督查地点:龙曲镇 王集乡 第四组:组长单位:县旅游局 督查地点:高贤乡 芝麻洼乡 第五组:组长单位:县住建局 督查地点:常营镇 清集镇 第六组:组长单位:县安监局 督查地点:板桥镇 逊母口镇 第七组:组长单位:县教体局 督查地点:大许寨乡 独塘乡 第八组:组长单位:县卫生局 督查地点:五里口乡 老冢镇 第九组:组长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督查地点:符草楼镇 张集镇 第十组:组长单位:县农业局 督查地点: 马厂镇 朱口镇 马头镇 三、督查内容 (一)集中清查整治行动安排部署情况。各乡镇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对集中清查整治行动安排部署;是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否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是否在当地公告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各乡镇是否成立督查组,对本地清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情况。各乡镇是否在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期间,组织力量集中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九小”场所、出租房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等火灾防控薄弱区域,歌舞娱乐、桑拿洗浴、商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单位、场所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治理,是否实施“九个严查”、落实“十个一律”等硬性措施。 (三)节日、庆典消防安全保卫情况。针对建党90周年等重大节日庆典,是否制定专门保卫方案、消防应急和疏散预案,并严格按程序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督查原则。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方案开展督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二)人员组成。各督查组长由组长单位指派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成员由组长单位抽调本单位精干力量,车辆由组长单位自行解决。 (三)督查方式。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方法进行。对每个乡镇抽查单位不少于5个,派出所不少于1个,城区随机抽查20个以上“九小”场所、出租屋、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下发督办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 (四)督查责任。督查期间,凡督查所在地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当地相关部门和政府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应督查组成员及所在单位责任。 (五)工作总结。9月5日前,各督查组要将分管督查乡镇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政府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通报全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