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1年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太政办〔2011〕53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2-03-16 10:15:2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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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11年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年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内容及机构
  (一)范围:2010年12月31日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内容:检验持证人员是否调动工作单位,是否变换执法岗位,是否因退休或编外离岗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持证条件的情况。
  (三)机构:年检采取“谁发证,谁年检”的方式进行,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年检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12月15日—20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检验时,采取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监察、人事等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检验内容共同审查的方式进行。经检验,符合继续持有证件条件的,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报审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2011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年检汇总表》(附件1)、《201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年检汇总表》(附件2)各一份。上述材料均需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制机构(未设置法制机构的部门由本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一份(EXCEL格式)。2.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审查(12月20日—31日)。县政府法制办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对于符合继续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在证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2.对于工作调动、岗位调整后仍在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监督岗位上,且符合继续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条件的人员,注销其原持有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办新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3.对于工作调动、岗位调整后不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岗位上,因退休、辞职等原因脱离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岗位,以及因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注销其原持有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4.对于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监督岗位上的新进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办证件。
  三、几点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证件年检工作,将其作为加强证件管理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抓紧组织,严格把关,保质保量地完成年检工作。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以后颁发的未经年检或经年检被注销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律不得使用。发现无证执法和违法使用证件行为的,由县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11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年检汇总表
        2.201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年检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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