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度的
通 知

太政办〔2008〕12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4-08-21 15:06:4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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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太康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优化发展环境,密切干群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行政问责制度。

一、行政问责的对象

全县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单位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和重点岗位干部。

二、行政问责的重点及主要范围

把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的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慢作为。主要是指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议、决定执行不及时、不主动,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不积极完成,以及在本岗位工作多年无起色等行为。下列情形均视为慢作为:

1.对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决定、指示拒不执行、拖着不办或工作受到上级黄牌警告的;

2.缺乏开拓精神,工作中无新业绩,在全市本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考评中处于末位的;

3.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对其分管的部门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或不向组织反映汇报、有意掩饰问题的;

5.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6.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7.组织纪律观念差、工作作风飘浮懒散,迟到早退现象严重,长期拿工资不上班,1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期间酗酒影响或耽误工作,参与赌博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不作为。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现职或无能力完成岗位工作的行为。下列情形可视为不作为:

1.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不适应所从事工作、且上级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和水平达不到工作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乡镇、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中排位倒数第一的;

3.对本部门工作心中无数、缺乏应有的工作计划或对本部门、本岗位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不会做调查研究,拿不出有效解决办法,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或缺乏基本的理论文字水平,形不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水平、高质量调研报告的;

4.工作绩效低下,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县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综合测评中处于同类部门末位的。由于政策条件的限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正确行使或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外。

(三)乱作为。主要是指置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不顾,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法违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下列情形可视为乱作为:

1..在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决议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收取费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期限和事实依据,乱检查、乱罚款,罚缴不分,连续两次被举报并查明属实的;

3.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违规或超时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在接访群众或客商来访、办证办照过程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被举报或反映一次以上并已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5.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四)其他方面

1.在选人、用人上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干部群众有反映的;

2.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不能积极改进,导致该工作在本年度被“一票否决”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15日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岗位不履行职责的;

4.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擅离岗位,不听调遣,旁观退缩,冷漠麻木的;

5.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

6.不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收送“红包”礼金,公款大吃大喝,违规驾驶公车、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

三、惩处措施

(一)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凡被认定为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根据其存在问题的轻重,按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实施责任追究,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组织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垂直单位领导干部,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建议将其调离。

(二)依法依纪处理。对因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违反政纪条规的领导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从严、从快、从重作出处理。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大力查办大要案,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剖析、通报,收到查处一人、教育一片、激励一群的效果。

(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渎职,不按政策法规办事,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违法犯罪的,坚决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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