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办〔2017〕22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7〕72号)和《周口市民政局 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周民文〔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430元。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2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15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132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42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00元。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9元。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