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0日
太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北30米的区域(1~3号取水井),4~5号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50米的区域,6~1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1眼井)
(1)太康县逊母口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8米、南22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太康县转楼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4米、南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3)太康县芝麻洼乡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5米、南16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4)太康县清集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14米、南23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5)太康县大许寨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2米、西9米、南15米、北9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6)太康县朱口镇地下水井群(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2米、南22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7)太康县张集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5米、南2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8)太康县马头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8米、南12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9)太康县符草楼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17米、南1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0)太康县杨庙乡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7米、南24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1)太康县五里口乡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1米、南2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2)太康县王集乡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南2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3)太康县独塘乡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4)太康县龙曲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5)太康县城郊乡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6)太康县高朗乡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6米、西3米、北9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7)太康县高贤乡地下水井(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8)太康县毛庄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米、南16米、北12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9)太康县马厂镇地下水井群(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7米、西7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0)太康县常营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米、南2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1)太康县老冢镇地下水井(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5米、南20米、北1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2)太康县板桥镇地下水井(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8米、西15米、南21米、北8米的区域。
(23)太康县城关镇“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6眼水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南27米、东22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6号水井外围30米,3号取水井北至涡河路的区域。
以后划定下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太康县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太康县建成区:北至交通路、曾坟,西至未来路、如意花园,南至老涡河,东至新涡河、周商运河。
2.毛庄镇区、老冢镇区、大许寨镇区、逊母口镇区、清集镇区、常营镇区、板桥镇区、符草楼镇区、张集镇区、马厂镇区、朱口镇区、马头镇区、转楼镇区、龙曲镇区。
(三)河流
1.县境内新涡河、老涡河堤脚外50米范围内。
2.县境内兰河、黑河、铁底河等堤脚外30米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周政〔2012〕62号)的规定,本方案所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为:常年存栏数生猪5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禽类10000羽以上的养殖场。其它畜禽种类依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太政办〔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