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太政办〔2013〕28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3-06-20 10:19:3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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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太康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7日       

 

太康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全县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太康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的旨在加强有关部门之间沟通与协作、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合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太康县支行行长担任。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太康县支行、县银监办、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工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总召集人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书面会议材料。总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召集人组织召开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太康县支行行长兼任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承担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协调方式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经联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并可根据需要临时增加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建立金融稳定统计资料定期交流制度。成员单位之间将有关统计资料在一定范围内按季进行交流。
    第七条 建立金融稳定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相互间适时借阅、查询有关金融数据信息资料,以方便及时了解、掌握相关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监管情况。对在各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等情况调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对金融业日常监管中涉及利率、支付结算管理、证券、保险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对非银行机构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相互间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建立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行业风险监测分析制度。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全县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行业信贷集中和经营风险状况的监测,及时通报重点企业或行业金融风险和经营情况。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分析金融业运行状况,评估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监测辖区非银行机构发展问题和潜在风险,关注分析非银行机构与银行存贷款及表外业务、房地产县场、民间融资甚至非法集资等之间的业务交叉和风险传导,评估研判风险变化趋势和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和政策建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化解效能;建立辖区金融稳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处置机制,在总召集人领导下,依照职责权限,分工有序,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稳定突发事件;协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监管政策和财政政策,解决影响全县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负责本县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协调解决本县金融业发展中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太康县支行负责通报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外汇政策和金融稳定政策及在太康县辖区贯彻落实的措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加强外汇和国际收支管理;提供全国金融改革及金融业发展规划信息;对跨县场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对全县金融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向各成员单位提示风险;通报对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维护金融县场稳定的情况;制定本部门《金融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监测和防范化解效能;协助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通报在风险处置中依法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化解金融风险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银监办负责通报金融监管政策和本辖区贯彻落实措施及效果;通报所监管金融行业的运行和风险状况;通报发现的主要金融问题、原因以及控制措施的成效。
    第十三条 县发改委与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太康县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密切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通报涉及金融业的财政政策及贯彻落实措施;通报地方政府债务情况;通报地方性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告的会审情况;对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提出风险防范预警措施。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各类涉嫌金融犯罪行为;组织、协调对各类涉嫌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金融机构发生危害内部安全的紧急治安事件时,保护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及财产安全;对冲抢金融机构引发金融风险和危害金融稳定的治安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县工信局负责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督和风险预警工作,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提供所监管单位业务经营状况、发展突出问题、潜在风险隐患等情况;发生非银行机构突发事件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态势,实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送)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对金融企业进行登记,监督;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在上级商务部门领导下,负责对典当企业设立申请的报审工作及权限内日常监督工作,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提供所监管单位业务经营状况、发展问题等情况;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实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和组织;收集、整理联席会议的各项议题;编发联席会议纪要;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组织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协调跨县场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研究,组织金融运行和风险情况调查;根据联席会议赋予的职责,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职责是,列席联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反映有关金融稳定事宜;组织本部门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策,并反馈落实情况;负责金融稳定协调工作的宣传、信息收集、经验交流和专题调研活动;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难以协调的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定期交流包括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通报金融稳定资料信息、抄送文件、提供资信查询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相互间应及时发送已有的报表、报告、分析资料以及风险案例等。涉及重大政策出台及政策调整应主动抄送有关成员单位;对工作中需要的数据资料,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提供或配合进行查询、测算。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交流要注重质量,做到真实、及时、简明。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有关方针、政策和全县金融业运行状况;
    (二)就联席会议各项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向联席会议提出议案,并进行阐释;
    (四)提议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期参加会议,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二)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咨询和信息资料;
    (三)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有关的秘密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下行为,由县政府予以处理:
    (一)各成员单位无故缺席联席会议,由县政府责成做出检查;
    (二)各成员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由县政府责成改正;改正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 各成员单位履行会议决定不力的,由县政府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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