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办〔2025〕14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太康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25日
太康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22〕66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全面推进全县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划拨(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适用本方案。
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规划成片开发范围内,需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用地,应按照《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护〔2020〕206号)要求执行。
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22〕66号)施行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原有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太康县发改委、太康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清表
拟出让土地属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拟取得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下,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场地清表工作,确保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且无群众纠纷;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开展前,做好场地保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申请
对已完成相关征用手续的拟出让土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后,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周口市文物部门转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对拟划拨(租赁)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拟取得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后,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周口市文物部门转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实施
1.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周口市文物部门转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周口市文物部门将调查勘探工作交办给周口市考古工作单位后,由用地单位与周口市考古工作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2.因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时限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按程序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工作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周口市文物部门共同商定,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标准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
3.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周口市文物部门出具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意见进行行政审批;发现有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省文物局批准后,由拟出让土地属地政府、办事处或土地储备机构或拟取得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与省文物局指定的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结束后,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周口市文物部门出具的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意见进行行政审批。太康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行政许可审批意见作为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核要件,未取得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意见的一律不予出让、划拨(租赁)。
4.因土地自然状况或其他因素,无法实施全面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项目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由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商有关部门后,报周口市文物部门依法另行处理。
5.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遗迹确需原址保护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建设规划;确需搬迁保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6.拟出让、划拨(租赁)的建设用地涉及已经公布需要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由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告知太康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取得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工作经费
(一)拟出让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土地出让之前进行,所需经费由拟出让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出让成本,根据签订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及考古发掘协议及时支付。
拟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所需经费由拟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根据签订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及考古发掘协议支付。
(二)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文〔2017〕1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22〕66号)文件要求,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用,按照4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考古发掘费用由考古发掘申请单位与省文物局指定的考古发掘单位另行核算。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资源配置,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助推全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程序,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建立由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太康县发展改革委、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太康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共同参与的全县考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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