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太康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施保方案的通知

太政办〔2013〕20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3-06-24 09:23:5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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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制订的《太康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施保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日

                                  太康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施保方案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2013年5月2日)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65号)和《周口市民政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周民文[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补助水平
从2013年1月起,全县城市低保入保标准人均月收入由26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入保标准由原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全县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后,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标准由2012年的180元提高到195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标准由2012年的87元提高到不低于99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
二、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按户施保
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原则享受低保待遇。
   (一)分类施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分为三类:
1.一类家庭为长期重点保障户。核定条件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2.二类家庭为长期保障户。核定条件为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
3.三类家庭为短期保障户。核定条件为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二)不同类型的农村低保家庭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1.一类家庭月人均补助为109元。
2.二类家庭月人均补助为99元。
3.三类家庭月人均补助为89元。
一、二、三类家庭的保障比例由各乡镇根据农村低保户实际情况确定。
三、复核认定低保对象
各乡镇要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在认定过程中,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综合评估等方式,通过“看、问、查、核”的办法,摸清其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和生活状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坚决予以清退。
四、加强规范化管理和监控
(一)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办法,对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要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审核。三类低保家庭半年审核一次,一、二类低保家庭一年审核一次。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要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档案应一户一档,做到各乡镇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并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工作监控。各乡镇要对城乡低保工作运行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在村务公开栏中实行常年公示,并公布县民政局和所在乡镇的投诉电话,不间断的对城乡低保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乡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各乡镇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分片包干,确保完成城乡低保的提标、复核、分类任务。
(二)严肃责任追究。城乡低保工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对违纪、违规问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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