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太政办〔2011〕43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1-11-14 09:26:2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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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太康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太康县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太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范围

在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当年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已购买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二、发放标准

按照太康县城市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三、提供申请材料要求

(一)户主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收入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三)提供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四)如实填写《太康县城市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并复印二份。

(五)提供的材料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四、审核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后报当地乡镇政府。

(二)当地乡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户籍、低保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15日。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当地乡镇政府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县民政部门审核。

(三)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统一报送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

(四)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审核后,采取张榜、网站公示等方式将初选结果公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发放

由县住建局牵头,乡镇政府实施,县财政局、民政局配合,县监察局、审计局监督。县住建局将相关数据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到住建局,由乡镇政府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户籍、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兑付到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托关系走后门等现象发生,阳光操作,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1.太康县城市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

2.太康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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