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重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2010〕14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0-09-28 14:11:4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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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重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太康县重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建立诚信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根据《太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太发〔2009〕5号)和《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太政〔2009〕6号)等规定,现制定太康县重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县重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康县重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领导组(领导组名单附后)。

    二、评审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三、评审范围

    已经发改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符合太发〔2009〕5号和太政〔2009〕6号文件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重点建设项目。

    四、评审内容和时间

    评审内容主要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和投资强度,流动资产不在评审之列。评审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1-2个月内进行,根据项目单位申请,也可在项目进行中评审。

    五、评审方法步骤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一个月内,向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写出评审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项目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内容、投资金额,同时提交主要凭据(原始票据)等。

    (二)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接到评审申请后,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30天之内作出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由投资评审领导组指定市级以上有专业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相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三)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报县评审领导组成员会议审议确定。此结论作为兑现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投资合同的依据。

 

附件:

太康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评审领导组名单 

 

    组 长:张思民(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崔世岭(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杨青松(县发改委主任)

            宋文中(县财政局局长)

            李明勇(县监察局局长)

            郝兴文(县建委主任)

            何金昆(县工业局局长)

            梁俊生(县审计局局长)

            徐公立(县国土局局长)

            董红旗(县环保局局长)

            张太来(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杨青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庆远、杨位民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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