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太康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政办〔2012〕28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2-09-25 09:33:2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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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环保局制定的《太康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太康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县环保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一、总则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10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重大辐射事故(级)、较大辐射事故(级)和一般辐射事故(级)四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五)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太康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遵循单位自救、社会支援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 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

1. 县政府成立太康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宣传教育和预案的演习及应急人员的培训工作;向社会公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指挥部成员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安监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移动太康分公司、联通太康分公司、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电话:0394-6822535,12369),由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指导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习,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现场;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工作;以及调动消防大队及时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

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和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确定辐射事故可能造成辐射病的防范措施。

县安监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发改委: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的救援物质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指挥和组织受事故影响人群善后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公共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

移动太康分公司、联通太康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应急通信保障。

县文广新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的舆论导向和信息发布工作。

    4.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专家组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参与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监测及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县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预警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红色预警由国务院及省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周口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乡镇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四、应急响应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乡镇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乡镇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事发地乡镇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辐射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 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分级响应

1.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确认发生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按程序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并及时上报省、市政府。

2.较大(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确认发生较大(级)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现场处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8)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3. 一般(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确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本级政府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乡镇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由县环保局启动部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三)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之下;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终止的程序

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分别由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市政府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乡镇或县环保局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本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五、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负责,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辐射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辐射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调查评估。县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信息发布。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文广新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充分重视和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六、应急保障

()财力支持。县财政部门应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资金保障。

()装备保障。县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助业务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辐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指挥、辐射应急救援等行动所需的车辆、仪器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技术保障。逐步建立辐射事故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数据库;由县环保局协调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进行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治安保障。县公安部门负责辐射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在应急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疏散受灾群众。

()宣传、培训和演练。县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锻炼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附则

()奖惩。县政府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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