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太康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2-12-05 10:29:1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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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太政办〔2022〕43号    发布日期  2022-12-5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太康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对《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22〕22号)修订如下。

一、关于“新增存贷比”评价指标

将该项指标修订为:

(一)新增存贷比(基本分15分)。75%为基数,评价对象新增存贷比达到基数即得1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25分。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二、关于“新增贷款额”评价指标

将该项指标拆分为两项,修订为:

(二)新增贷款额(基本分15分)。以评价对象上年度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贷款余额新增3亿元,即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0.5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三)贷款余额增速(基本分15分)。以评价对象上年度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评价期末贷款余额增幅达到15%即得1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修订后的《太康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太康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2022年11月修订)

 

 

2022年12月5日

 

 

 

 

 

太康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2022年11月修订

 

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评价对象

我县辖区内设立一年以上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对象新增存贷比、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速、支持省市县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税费缴纳、落实惠企纾困解难政策、支持全县重点工作等方面贡献情况,按年度量化评价。

(一)新增存贷比(基本分15分)。75%为基数,评价对象新增存贷比达到基数即得1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二)新增贷款额(基本分15分)。以评价对象上年度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贷款余额新增3亿元,即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0.5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三)贷款余额增速(基本分15分)。以评价对象上年度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评价期末贷款余额增幅达到15%即得1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四)支持省市县重点项目(基本分10分)。以全部评价对象年度内支持全县“三个一批”项目和其他省市县重点项目新增融资额平均数为基数,新增融资额达到基数即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0.2分,每降低1000万元0.2分。

评价单位:县发改委、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五)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分15分)。从首贷率、小微企业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及其他金融惠企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细则结合当年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另行制定。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评价单位:县金融工作中心、人行太康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太康监管

(六)地方税费缴纳(基本分10分)。评价对象与上年度末地方税费缴纳总额持平的,得10分。每增加10%,加0.2分;每降低10%,减0.2分。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评价单位:县税务局、县金融工作中心

(七)落实惠企纾困解难政策(10分)。对企业尤其是纳入“四保”白名单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重点考核首贷率、无还本续贷、延期还本息、无抵押贷款等重点事项。以各家银行实际完成笔数与上级市行实际完成笔数所占百分比乘以本项分值计得分。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太康监管组、县金融工作中心

(八)支持全县重点工作(基本分10分)。对解决全县重大事项、重点需求、急切难题等重点工作(比如民生实事、乡村振兴、城市建设、疫情防控)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细则由具体事项牵头单位另行制定。

评价单位:县金融工作中心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评定

(九)对政策性银行评价。政策性银行不参与以上评价。政策性银行新增贷款额进入全市第一方阵(前3位),则予以相应激励;新增贷款额位列全市后3位,则予以相应处罚。

评价单位:人行太康支行、县金融工作中心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由县金融工作中心牵头,会同人行太康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太康监管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进行评定,每年评价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结果运用

(一)公共性资金调配

1.对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予以增加公共性资金存款。

2.当年新增公共性存款优先存放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评价期排名后三位的银行当年原则上不得新增公共性存款额度。

3.对解决全县重大事项、重点需求、急切难题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银行,采取“一事一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专项配套公共性存款。

纳入考评激励的公共性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银行的财政性资金、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县金融工作中心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直相关单位负责调配资金兑现。

(二)领导班子奖励

1.对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由县金融工作中心报请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提请县委经济工作会上给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荣誉。

2.对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高管人员优先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3.对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高管人员纳入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三)后位约谈

1.对评价期排名后三位的银行进行约谈。

2.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银行,向其上级行致函反映情况。

(四)一票否决

凡在营商环境、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以及存在其他有损太康金融业发展形象行为的,涉事单位取消评价资格,按照排名最后一位执行本办法,并对有关负责人按规定予以处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该机构分值的,由县金融工作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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