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太康县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太康县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促进我县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稳步构建市场化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及时恢复农业灾后生产,稳定人民生活秩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种植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保费共担”的原则。
二、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种植规范的棉花、玉米,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棉花、玉米损失,损失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损失植株数量/单位面积植株数量)达到20%(含)以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经办机构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费率、期限
根据2008年我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情况,结合棉花保险责任与损失情况,省确定2009年棉花、玉米保险金额和费率为:棉花每亩保额216元,费率6%,每亩保费13元;玉米保险金额按照河南省成本调查大队统计数据,以直接物化成本确定,每亩保额190元,费率6%,每亩保费11元。保险期限自棉花、玉米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收获期开始采摘时止。
五、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具体保费分担比例为: 棉花(13元):中央40%(5.20元)、省25%(3.25元)、市5%(0.65元)、县10%(1.30元)、农户和龙头企业20%(2.60元)。 玉米(11元):中央40%(4.40元)、省25%(2.75元)、市5%(O.55元)、县10%(1.10元)、农户和龙头企业20% (2.20元)。
六、赔偿处理
(一)棉花、玉米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二)棉花、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棉花、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灾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棉花、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同载明的棉花、玉米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棉花、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棉花、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相应减少。
七、承保方式、承办机构
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保费收取等工作,创新承保方式,力争应保尽保。 按有关条件评选确定: 2009年棉花、玉米保险由人保财险太康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太康支公司承办。
八、保险费交付
(一)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正式保险单,按规定应承担比例计算财政保费补贴金额划入保险经办机构。
(二)农户个人交费部分,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并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农业等部门,按2009年棉花、玉米种植面积和保费承担比例向种植农户收取保险费。农户缴齐保险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
九、资金管理
(一)保费管理。保险经办机构对财政补贴棉花、玉米保险费,设立保险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棉花、玉米种植保险工作,时效性强,参与面广,必须加强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太康县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国民(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