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太政办〔2013〕10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3-06-20 10:11:2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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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1〕60号)和《太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政府第1号令)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以出租、长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各类资产。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太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政府第1号令)规定,全额缴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报批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太康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7.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8.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2.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4.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或县政府批准意见);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7.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有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得超过3年,其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四、2013年1月1日前未执行完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资产权属,认真填报《太康县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太康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于3月31日前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太康县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            

 2.太康县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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