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新建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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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食品股 |
即办 |
30日 |
不收费 |
审核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
食品股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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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食品股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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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变更(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食品股 |
即办 |
30日 |
不收费 |
审核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
食品股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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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食品股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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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补正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办结 |
符合条件的当即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食品股 |
即办 |
10日 |
不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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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注销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
办结 |
符合条件的当即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食品股 |
即办 |
10日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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