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 股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1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稽查队、乡镇所 |
7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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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稽查队、乡镇所 |
7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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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稽查队、乡镇所 |
7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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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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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稽查队、乡镇所 |
7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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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
稽查队、乡镇所 |
7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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