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康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财政局 时间: 2019-01-02 11:52:0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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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2017〕42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2日


太康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周发〔2016〕4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整合目标。通过整合,形成“多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村内生动力,支持我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增收脱贫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和《办法》明确的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原渠道下达后,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由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统筹使用。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由“太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科学编制太康县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要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对承担项目资金的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及用途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共20类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等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四、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其他扶贫等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五、历年结余、结转资金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各单位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徎;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六、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和公共服务。
第三章 资金整合方式
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市资金后,对可整合的资金应整尽整,并及时将资金文件、资金数额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收到财政资金文件后,提出分配意见,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设情况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一、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对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财政评审中心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批量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财政评审中心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单个扶贫项目20万元以下的,财政部门不再进行评审。
二、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按照采购限额标准,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单项合同估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低于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扶贫项目实施进度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定点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单项合同估算20万元以下的限额内工程建设项目,由部门(单位)自行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低于5万元的由部门(单位)成立采购小组自行采购。
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如有变化因素发生,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三、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五、项目验收。扶贫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完善报账资料。
六、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一、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二、对基础设施类、产业扶持类和部分公共服务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完善报账资料,填写资金拨付会签单,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签字盖章,由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予以直接支付。严禁设立扶贫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三、对补助类公共服务类项目,由乡镇政府进行摸底调查,确定不同项目的补助对象,加盖公章并经党委书记、乡镇长签字后报县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汇总、核实、盖章、签字后,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签字盖章。之后财政局按确定的补助资金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以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
1.预付款30%。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施工单位组织进场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会签单,财政部门拨30%工程预付款。
2.阶段性报账。在建项目按施工进度,可分次拨付进度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进度确认后提出支付申请,并填报会签单,县财政部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比例拨付工程款。
3.项目报账。项目完工后经主管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可申请拨付90%资金。
4.预留5-10%质量保证金。预留5-10%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拨付质量保证金。有条件的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六、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六章 项目监督
一、部门监管。责任单位要全程监管本部门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乡村监督。项目乡镇、项目村要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对在本乡镇、本村实施的扶贫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实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建设目标等项目资金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到村到户资金进行村内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7天。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一、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财政、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财政、扶贫部门上报自评情况。
第八章 部门分工
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统筹安排。
二、县脱贫攻坚战指挥部确定相关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
三、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四、扶贫办、发改委会同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农牧局、住建局、农牧局、水利局、交通局、教体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审计局会同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一、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实施调整计划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2.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会签单审核合格后未及时支付资金的。
4.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为责任主体
1.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2.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3.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六)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乡镇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
2.因扶贫对象识别不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3.因扶贫产业项目认定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产业扶持资金被套取、挪用、流失的;
4.扶贫项目实施环境保障不力,影响工程进度的;
5.不及时组织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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