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多次结合规划区内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的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1992〕122号)。
二、方案制定过程说明。
经过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发文征求县直属和各乡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等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货币补偿的安置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240㎡以内的房屋,按2000元/㎡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房屋,不足部分补助1000元/㎡。
(2)在房屋安置旧房补偿上确定了以2013年9月航拍图确认其不同的补偿标准;因各地的留存的影像资料不同,我县最早留存的全面的影像资料为此节点。故将超出240㎡面积的部分,房屋进行不同类型、不同节点进行救济性补偿。
(3)方案对一父多子(两个及以上男孩)不同情况的安置进行了细分;主要为一父多子,合法宅基地不同面积,男孩是否满18周岁、是否结婚进行区别安置。
(4)对经过批准未集中供养的特困户,每户给予60㎡的安置房。
(5)明确了半拆户和要求全部拆除的半拆户的安置补偿,并对半拆户剩余合法产权面积在再次被征收时应享受的补偿政策进行了说明。安置按照正常征收的,进行折半执行,待实际征收后,兑现剩余安置及补偿。
(6)对不完全产权的房屋按照2009年、2016年分别的时间节点,进行区分对待本村村民和非本村村民,对不是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房屋的行为按照2004之前、2005年-2008、2009 年-2016、2017年1月-2021年8月分别进行不同情况的安置补偿。
(7)对被认定的违法建筑按照以2017年1月之前、2017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8月分别的时间节点,分别按照2017年1月前建设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300元/㎡、400元/㎡、500元/㎡(简易钢架300元/㎡、砖混结构400元/㎡、框架结构500元/㎡)的救济性补偿,2017年1月-2021年8月建设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简易钢架200元/㎡、砖混结构300元/㎡、框架结构400元/㎡)的救济性补偿;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再给予救济性补偿。2021年8月之后建设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