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划定方案》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
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19年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太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划定方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周环文〔2019〕127号)要求,2019年9月下旬我局联合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我县禁养区划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以及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饲养畜种、养殖规模等情况,并征求乡镇及有关单位的意见,11月下旬经请示县政府后将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经上级生态部门审核后,2020年2月上旬我局联合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对调整后的太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起草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三、《划定方案》的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禁养区划定依据、禁养区范围和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