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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太政行复决〔2023〕2号
来源: 太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1-18 09:50:2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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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行复决)20232

 

 

行政复议决定

 

  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1122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     日作出的(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对土地性质的答复,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     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予以公开答复。申请人于周口市太康县城郊乡五坝口行政村李明宇自然村依法享有承包地,申请人获悉,案涉承包地拟被征收,但是相关部门并未就补偿标准与申请人达成一致。为了解情况,申请人于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所涉地块的土地性质(集体/国有)。被申请人于      日作出(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不超过  个工作日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日被申请人作出(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性质信息予以公开,并将信息作为附件附后,附件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  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  ) 号)及太康县  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两份材料。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申请人享有承包地现在的土地性质,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并于予以答复,且在太康县  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缺少图例,被申请人亦未将申请人承包地所在位置予以标明,申请人无法从该图中明确得知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被申请人附的豫政土(  )  号并未附与之对应的征地红线图,申请人亦不能确定申请人案涉土地是否在此征收范围内。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未直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一、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进行答复,答复中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  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  〕  号)、太康县  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上公开的内容是可以得出案涉土地的性质。二、对于不属于答辩人信息公开范畴的内容,答辩人也告知被答辩人向其他机关进行申请信息公开。综上:答辩人已经依法依规履行了信息公开,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  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  〕  号);2.太康县  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3.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短信、微信截图

经查:案涉土地位于河南省太康县城郊乡五坝口行政村李明宇自然村,申请人于      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所涉地块的土地性质(集体/国有)。被申请人      日作出(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日作出(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太康县  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案涉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批复文件,并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案涉土地于  年  月  日挂牌出让,并于  月 日和周口永生教育集团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  )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有相关证据,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答复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其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苏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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