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未来路
申请人鲁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1年1月7日向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鲁庄村居民,因申请人等43 户村民的房屋所处地理位置具有极强的区位优势,潜力巨大。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鲁庄社区居委会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幌子,在未征得43户村民同意和未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强行进行施工建设,目前鲁庄村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占地面积数百平方米的三层 楼高的建筑,但申请人等村民从没有看到过该项目的建设手续。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公开,也未进行书面回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鲁庄社区鲁庄村居民,因申请人等43户村民的房屋所处地理位置具有极强的区位优势,潜力巨大。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鲁庄社区居委会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幌子,在未征得43户村民同意和未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强行进行施工建设,目前鲁庄村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已经建城占地面积数百平方米的三层楼高的建筑,但申请人等村民从没有看到过该项目的建设手续。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要求公开政府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安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公开,也未进行书面回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为此,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吴某不服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普房管公开17-101号(补正)-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而提出行政复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称:1、因机构改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职权已经与2019年3月份划转至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2、申请人所称的太康县城关镇鲁庄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至今未在我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有我单位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信息未公开。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公开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鲁庄社区鲁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1、因机构改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职权已经与2019年3月份划转至太康县自然资源局。2、申请人所称的太康县城关镇鲁庄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至今未在我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信息公开。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逾期未作出答复,行为违法。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