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太康县公安局。
住 所 地:太康县未来路中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日,晚上8时许,申请人因参与赌博被被申请人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量刑过重,申请人虽参与赌博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不适用情节严重事项进行处罚。并且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规,严重违反了行政拘留的司法程序。综上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违法嫌疑人程莉莉在太康县中天科技威能锅炉厂实施赌博行为,已构成赌博,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嫌疑人信息登讫凭证;4、程莉莉询问笔录;5、张某某讯问笔录;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送达回执;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9、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0、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晚上8点左右在太康县中天科技威能锅炉厂院内实施赌博行为,构成赌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参加赌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接警受案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