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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太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4-08 08:41:2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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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行复决)〔202312号


    人:彭某某

   人:太康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 号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2023年1月5日11时许,我既不是赌场的组织者也不是推饼把门坐庄人员,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01月04日23时许,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太康县  镇  村一家院内屋里有人组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经查:2023年1月4日夜,徐某某等人在太康县  镇  村一家院内开设赌场,以麻将“推饼”的方式召集多人聚众赌博,彭某某在赌场内以“带小鸡”的方式参与赌博,赢了一百元钱。被答辩状人彭某某在赌场参与以“钓鱼”方式赌博,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人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二、被答辩人彭某某在起诉状中所称的信息不实。被答辩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2023年1月5日,被答辩人既不是赌场的组织者也不是赌场的推饼把门坐庄人员,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2023年1月5日晚23时许,徐某某等人在太康县  镇  村原卫生室内(李某某老院家中)组织参赌人员用麻将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违法行为人彭某某既不是赌场的组织者,也不是“推饼”把门坐庄人员,而是采用钓鱼(带小鸡)的方式参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彭某某以用麻将以“推饼”的方式进行钓鱼(带小鸡)的方式参赌,聚众赌博,构成情节严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属赌博行为,并且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被答辩人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不属实。三、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答辩人及时出警,并受案处理登记,对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依法告知彭某某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彭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根据彭某某的违法事实,经过严格的审批,对被答辩人彭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答辩人制作有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上事实证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彭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处罚程序合法,被答辩人彭某某申请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请求太康县人民政府驳回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户籍前科证明4.彭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彭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6.询问笔录7.情况说明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9.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0.送达回执11.警官证复印件。

经查:2023年1月4日夜,徐某某等人在太康县  镇 村一家院内开设赌场,以麻将“推饼”的方式召集多人聚众赌博,彭某某在赌场内以“带小鸡”的方式参与赌博,赢了一百元钱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彭某某聚众赌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太康县公安局接警受案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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