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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气象服务以及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和《河南省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特制订《太康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坏境空间。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1);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12);
4、《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7 号);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2015.1);
6、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环境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7、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
8、《河南省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豫气发〔2011〕115号);
9、《河南省气象条例》;
10、《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11、《太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
12、其他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规划等。
第三条 规划目标
以太康县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引,根据气象台站类别和承担的各类气象探测任务,提出相应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气象台站周围地形特征,明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明确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坚持合理布局与有效利用的原则。
2、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
3、发展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4、实事求是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技术要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 2020-2035年。
第七条 规划范围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保护办法》,按照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的保护标准确定规划范围。太康一般气象观测站四周按照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800米的范围为障碍区控制范围,观测站(新址)观测场最多风向(东北风、南风)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m、其他方向2000 m为气象站周边限制规划区范围。
第八条 气象台站类别
太康气象站新址为国家一般气象站,新址位于经一路和灵运路交叉口东南角。
第九条 保护标准
关于一般气象站的保护标准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2.12)、《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7 7号)、《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2015.1)、《河南省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豫气发〔2011〕115号)均有规定,通过比较以上技术标准,可以发现,在与铁路路桩的距离、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 此方向内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的内容上,各技术标准有一定出入,本次规划采用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2015.1)的标准要求。
国家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第十条 保护范围
太康一般气象观测站四周按照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800米的距离划定保护区,该区域东到未来路东侧的规划支路,北到周庄路,西达十化路,南止于通泰路南侧规划支路,涉及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0.59平方公里。
太康县观测场最多风向为东北风和南风,在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为气象站周边限制规划区范围,该区域南至城市规划区以南2km,东北面止于团结路、建设路、谢安路和支农北路,西至城市规划区以西0.9km,涉及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22.55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总体保护要求
1、保护期限
规划站站址至少保持50年稳定不变。
2、周围环境
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1000m范闹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3、对障碍物的限制
⑴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
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陣碍物控制区范围
⑵国家一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30m。
⑶ 有日照或太阳辐射观测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的附加限制要求
4、对影响源的限制
太康国家一般气象站影响源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限制要求,即禁止以下行为:
在观测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二条 障碍物的规划限制要求
太康一般气象站控制区内距离观测场围栏30m范围内没有建设用地,没有障碍物。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800米的距离划定保护区,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需小于1/8,观测场海拔高度50.969米,障碍物海拔高度计算公式:H1≤D/8+50.969米;
其中:H1 代表该点的海拔高度,D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通过上式计算出800米范围内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控制要求如下表:
800米保护控制区内障碍物海拔高度控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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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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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H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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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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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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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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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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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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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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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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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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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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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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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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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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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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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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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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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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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时,按照比例求取海拔高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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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附加限制要求
其中:H2 代表日出和日落方向该点的海拔高度,D 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
800米控制区内日出和日落方向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控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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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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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H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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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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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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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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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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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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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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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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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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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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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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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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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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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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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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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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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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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时,按照比例求取海拔高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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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护区土地使用规划和具体规划控制高度
根据太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及探测范围已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太康县一般气象站新址 800 米保护范围涉及县城区西部新区,主要用地性质为H14(村庄建设用地)、E1(水系)、E2(农林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B1(商业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及G2(防护绿地),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规划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规划铁路;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为农林用地,没有挖筑水塘;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没有公路经过。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90°范围内5000 m、其他方向2000m范围内没有规划工矿区。
本次规划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编号,分地块提出具体高度控制要求,如下表。
800米保护控制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和地块规划海拔高度控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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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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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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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H(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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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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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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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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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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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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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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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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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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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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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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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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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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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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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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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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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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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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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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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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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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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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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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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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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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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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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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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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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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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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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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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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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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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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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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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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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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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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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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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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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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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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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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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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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安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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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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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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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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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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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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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一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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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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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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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一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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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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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编制控制性规划,落实气象观测站保护范围实施要求
本规划批准后,应依据本规划,尽快编制详细规划,加强上下位规划之间的衔接。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专项规划,并按照保护要求进行规划条件控制,太康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保护范围覆盖太康县城西南区域,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加强部门协作
太康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 加强实施管理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教育
太康县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和附件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说明书和相关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加下划线文字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太康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违反本规划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太康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如对规划有异议,请联系太康县气象局。电话:0394-682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