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一)申请条件
1.确需占用城市道路;
2.公安交警市政部门同意(占道时间7天以上或占用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
3.施工围墙或围挡临时占用,不会对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
4.消火栓、测量标志、雨污水检查(收水)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等市政公用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未对其他单位造成影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
2.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核意见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可使用电子身份信息2、可容缺受理)
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B表)
6.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情况登记表
7.营业执照(1、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2、可容缺受理)
8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A表)
(三)申请流程
1.审核: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所交材料齐全的,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容缺受理签订承诺书,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当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一)申请条件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的掘动修复费;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需缴纳掘动城市道路修复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可使用电子身份信息2、可容缺受理)
2 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3 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
6 营业执照(1、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2、可容缺受理)
(三)申请流程
1.审核: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所交材料齐全的,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容缺受理签订承诺书,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当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