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一、申请条件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二、申请材料
(一)车辆运输时间、车辆通行路线图
(二)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申请表
(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四)特殊车辆资料情况说明
(五)特殊车辆照片
三、申请流程
(一)审核: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所交材料齐全的,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容缺受理签订承诺书,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二)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当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法定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令2011年1月1日第58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