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
2.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3.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5.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6.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7.营业执照(1、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2、可容缺受理)
(三)申请流程
1.审核: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所交材料齐全的,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容缺受理签订承诺书,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当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