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来源: 县司法局 时间: 2023-05-28 10:09:5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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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依据 配套监 管措施 裁量幅度 备注
1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不包括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册、宣传页等广告物品。
2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3.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 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不包括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册、宣传页等广告物 品。
3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 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 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 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不包括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册、宣传页等广告物品。
4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3.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不包括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册、宣传页等广告物品。
5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3.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属于需要取得许 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6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7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8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9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10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3.入网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11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 的        
12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六条 排污者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13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六条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14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轻微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15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轻微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16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轻微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17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轻微 不予强制,强化监管教育
18 太康县水利局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矿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未按照责令限期清理要求进行清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清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19 太康县水利局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指定有治理能力单位代为治理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未按照责令限期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20 太康县城市管理局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 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 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限期内改正  
21 太康县城市管理局 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 《周口市城市市容混入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立即改正 《周口市城市市容混入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说服教育 立即改正  
22 太康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场处罚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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