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豫自然资办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旧证)作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中,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的,自登薄之日起,该宗地之前取得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旧证)等权属证书予以废止,原权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如有违反,本人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二、本公告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太康县中心城区、太康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太康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咨询电话:0394-6862616。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