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康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太政复决字〔2021〕6号
来源: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4-02 10:46:2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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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太康县水利局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西县前街15号。

申请人不服太康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1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丈夫方某于2020年6月7日晚22时,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太康县兰河阳夏路与未来路之间的桥上时,因该桥南端断裂,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路障,导致方某跌落断桥死亡。申请人为明确责任主体,向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内容第4项为:“太康县兰河阳夏路与未来路河段上的桥梁的管理、养护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2020年11月18日,大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向申请人公开。2020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大康县兰河阳夏路与未来路河段上的桥梁的建设、管 理、养护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如建设竣工之日止今发生变化的,需同时公开变化的时间”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答复职责,现特根据《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予以办理。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并未收到复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二、复议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所要求的公开的桥梁的养护单位,依法不应该是太康县水利局,应为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邮寄凭证及送达记录;3、接处警登记表;4、120接诊登记表;5、方某户口注销证明;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材料

1、中共太康县县委办公室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太办文〔2019〕22号);2、中共太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康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太编〔2015〕××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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