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也是当前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我县自2007年以来,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新建和巩固提升“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供水厂23处,解决了761个行政村149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县实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但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多变,管理任务重、难度大。普遍存在建后管护薄弱,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出现管理困难的现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长效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中,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太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从工程管理体制、运行管理、水源与水质管理、职责与义务等方面入手,建管并重、多措并举,着力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机制。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卫建委、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源地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科学的管理体制。
(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
《办法》规定,国家及各级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家所有权,产权归国家所有,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和用水管理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建立规范的供水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安全
《办法》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要求、水质检测和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六)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扶持措施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供水单位所收的水费中提取的资金。
(七)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三、《办法》出台的文件依据
(一)《河南省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豫政办〔2006〕74号);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
(三)《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
(四)《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豫水农〔2011〕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