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2015〕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日
太康县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县企业还贷资金周转困难,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5〕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设立太康县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规范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项用于为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原贷款银行保证足额续贷的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还贷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出资人民币1亿元建立太康县企业应急还贷周转金,按照“短期、应急、有偿、安全”的原则,由平台公司在承办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承办金融机构按周转金的5--10倍授信,专项用于化解信贷风险,支持企业续贷。
第二章 运行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太康县平台公司作为周转金的受托管理和运营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负责周转金的运营管理和资金的回收,并承担其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周转金按协议存款利率存入委托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委托银行与平台公司共同承担周转金业务运作的风险和责任。
第六条 周转金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安全、方便、快捷。
第七条 企业单笔申请使用周转金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使用费由用款企业与平台公司协商,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按天计算。超过10个工作日,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并须在到期后5日内将周转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汇入平台公司开设的应急周转金账户。
第三章 申请使用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太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纪、偷逃漏税和拖欠财政借款、租金行为;2.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4.与县域支行有贷款业务,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周转困难;5.申请日以前使用的周转金已还清,且无违约记录。
第九条 企业申请周转金须承诺专款专用,申请额度须在银行承诺同意续贷或办理敞口承兑的额度内。
第十条 合作银行承诺同意给予保持规模续贷,并正在办理续贷手续。
第四章 申请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使用应急周转金申请,须提前30天向平台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决定续贷后,在企业贷款到期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周转金申请。提交材料包括《银行推荐使用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承诺书》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还贷周转资金使用,出具评估意见。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同意支持的企业,在合作银行续贷手续基本办理完成的前提下,平台公司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平台公司依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和企业自筹20%(续贷额度的20%)还款凭证,将周转金转入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1O个工作日内,须将续贷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在发放贷款时将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和周转金使用费足额划转至平台公司资金专户。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核算
第十五条 周转金存款利息以及周转金使用费等作为平台公司的收益,由周转金出资人享有。
第十六条 周转金每年按不低于收益的30%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周转金实际发生借款损失时核销。
第十七条 周转金管理和业务费用计入周转金运行成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成立太康县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工信局、县商务局,人民银行太康支行、县银监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平台公司负责做好周转金的有效投放、规范使用、安全回收工作,每月向县周转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使用周转金及还款情况。如发现使用不当、信用失范等行为造成周转金风险的,要及时向周转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周转金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遵守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信守合约,专款专用,严格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对逾期的借款或发现企业骗取资金挪作他用,平台公司向借款企业加倍收取利息、依法追收逾期借款,并向金融机构通报情况,建议降低其信用级别及授信额度,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资金扶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续贷,造成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按照协议约定,由合作银行向平台公司至少支付企业借款额70%的违约金,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及平台公司终止与该银行的合作,县政府取消该银行当年评奖资格,同时向其上级行(人行、银监局)通告,建议上级行调整该银行负责人,并责成相关部门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