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的
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1-15 15:37:0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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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太政办〔2020〕22号

发布日期

2020-11-19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太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9日

太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
举报奖励机制

 

为维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发生在全县范围内或可能危及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太康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中,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 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和屠宰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销售经检 测不符合农产云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它行为。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太康县,属于太康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范围的;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太康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太康县农业农村局举报违法事实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违法手段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后,太康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或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需要出示有关举报人材料的,必须经太康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对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太康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核查处理后,应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太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依据举报事实,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案值大小,举报奖励标准分级如下: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违法货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违法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奖励2000元。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隐患线索,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违法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对有功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 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利益牵扯的单位、企业、个人及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从太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监管电话。太康县农业农村局(0394-6709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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