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申报条件的通知
太政办〔201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解决太康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太康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报条件调整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
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县工作和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625.5元(2014年太康县低收入家庭标准);
3.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4.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单身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达到国家法定婚龄;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廉租住房申报条件
申报廉租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
2.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
3.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
4.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廉租住房;
5.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群众做好组织、宣传、报名申购工作。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