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太政办〔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04-17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
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太康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7日
太康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若干意见》,深入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保障我县学前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和幼儿园审批准入管理规定,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及无证幼儿园大量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结合我县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明确职能部门在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坚决杜绝新规划的城镇小区再出现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的问题。用好上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通过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项目等,着力增加普惠性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整合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开展治理工作。
(三)坚持分类施策。对存在问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无证幼儿园,按照“准入一批、整合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妥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坚持依法治理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造成不稳定因素。在办理审批和相关许可的过程中,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核查机制和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工作流程。
三、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任务。
1.解决规划不到位问题。规划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要求,配足幼儿园建设面积,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实际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会同规划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规划部门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对新规划的城镇小区,在进行土地招拍挂之前,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规模不足5000人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政府在周边区域统筹配建幼儿园,随着首期工程同步建设。
对成片规划区域内有公办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要随着首个城镇小区规划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没有启动公办幼儿园建设的,首期开发不得进行。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底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明问题原因,及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原规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城镇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政府将组织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合适的地点统筹规划建设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
2.解决建设不到位问题。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今后,城镇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经县规委会同意,才能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进行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要追究住建部门的责任。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3.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教育部门。对不移交、闲置不用、挪作他用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县政府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移交教育部门;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对原有按照出让土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等不明确的,可采取无偿赠予政府的方式移交教育部门,也可保留其产权,但必须移交使用权。对既不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又不移交使用权的,政府予以无偿收回。
4.解决使用不到位问题。已移交教育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政府和机构编制、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完善登记手续,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服务实效和办园质量的动态监管。对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要依法追究教育部门的责任。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任务。
1.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建立教育、机构编制、公安、消防、自然资源、住建、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机制,为核查、办理相关许可提供便利。一是工程许可。由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办园规模,分类办理工程许可手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政府组织联合核查,统一研究解决。二是办学许可。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要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三是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是卫生保健评估。幼儿园招生前,需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合格,由卫生健康部门出具《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整合一批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隐患且确有存在必要的无证幼儿园。对办园规模较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幼儿园以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明确时限要求。
3.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此类幼儿园,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园舍、保教设施设备、安防建设、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整改期间,要加强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职能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幼儿园整改期间,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其按照校园安防建设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住建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园舍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修缮治理,确保园舍安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应予关停。
4.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居民楼、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教职工配备资质不达标,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防止再次开班招生,切实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安保维稳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工作步骤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2020年4月20日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2.有序分类治理。
(1)规划不到位问题。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根据国家和我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要于2020年5月底前根据实际人口居住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或片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并会同规划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周边存量土地、政府储备土地用于幼儿园建设,并于2020年6月底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住建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2)建设不到位问题。对批而未建且配套幼儿因建设用地未被占用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组织开工建设。对私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项目,经教育部门评估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要立即责成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并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交付。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用作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采取由建设单位缴纳罚款、政府组织就近补建的方式整改。
(3)移交不到位问题。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政府将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移交。对闲置未移交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20年8月底前恢复原貌并完成移交;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幼儿园研究制定教师、幼儿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风险评估,由住建部门牵头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到位。
(4)使用不到位问题。对2011年6月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目前已按幼儿园办学使用的,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于2020年6月底前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对挪作他用的,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2020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并由教育部门结合周边幼儿教育资源配备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在3个月内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改造和设施配套费用由财政负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2020年4月底前,政府将组织力量,按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无证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确定准入、整合、整改和取缔对象名单,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
2.分类整改。2020年5月底前,对拟整改和取缔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分别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非法办学告知书,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园。对拟准入和整合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完成法人登记或备案手续办理。
3.严格核查。2020年6月底前,对纳入整改范围的无证幼儿园逐一核查整改情况,凡达到整改要求的,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
4.联合执法。2020年7月底前,成立由教育、公安、消防、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以及收到非法办学告知书后仍然招生办园的,依法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成立太康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由住建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组成工作专班,专班设在县住建局。各办公室及工作专班所需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
(二)落实责任,强化协同。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治理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以及无证幼儿园治理等工作,牵头做好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摸底排查、政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发改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的监管,将必要的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划拨。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中的园舍安全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涉及了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根据移交后的幼儿园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公安部门要将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时发现的无证幼儿园线索通报给教育部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政府将加强统筹协调。
(三)完善措施,加强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学前教育政策和科学保教理念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
太康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耿党恩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 炜 县政府副县长
张俊峰 县教体局党组书记
成 员:仝晓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张建华 县住建局局长
葛泽周 县教体局局长
刘施恩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王卫东 县委编办主任
张知和 县发改委主任
韩指堂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永新 县民政局局长
王昌锋 县财政局局长
徐 莲 县卫健委主任
王桂荣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宋 伟 县税务局局长
吴金华 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张建华任办公室主任)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葛泽周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教育、自然资源部门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张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韩宝华、冯献华任办公室副主任。